原告曹**与被告资兴市唐**********(以下简称上门楼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上门楼组的负责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育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集体收益分配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曹**的母亲曹*智系被告上门楼组土生土长村民,且患有精神疾病。患病期间与未知男性发生关系怀孕,2015年9月**日生下原告曹**(不知生父是谁)。原告自出生户口至今一直在被告组上,由外祖母抚养。然被告过去一直以原告系出嫁女之子,不予分配集体收益给原告。为此原告方多次与组上协商要求分配。2021年7月21日,被告组上开会达成了《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本组子女出嫁后代户籍在本组,认可享受同等批次金额分配待遇。但到分配时又拒绝分配。原告认为,原告出生...(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