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及理由:1.在(2022)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返还玻璃款191849元基础上,改判被上诉人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收取货款至返还款项期间利息;2撤销判决第五项,改判支持因王**违约导致王**重新订购中空玻璃而产生的玻璃价差损失75000元。其理由是: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请求返还定金及货款,但在此基础上也依法认定了是王**制作的中空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既然是因为被上诉人王**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那么王**在返还货款的基础上,应当承担收到货款后占用期间的利息;2.因为王**制作的中空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导致上诉人必须另行定做中空玻璃。重新制作的中空玻璃发生材料费用上涨,存在75000元价差损失。此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王**应该给付。
王**辩称,1.本案是双方产生的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案件,所以不存在给付利息的法定理由。2.王**另行订购产生的价差属于间接损失,即使客观存在也不应该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王**的上诉请求。
王**上诉请求及理由:1.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7民初****号民...(本文书还有5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