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对上诉人宋**,被上诉人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彭**的一审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彭**承担。事实和理由:彭**为宋**搭建的彩钢瓦棚存在偷工减料,因漏水造成宋**的猪饲料霉变,由此造成饲料霉变18包价值1980元、生猪中毒产生医药费1480元、生猪中毒死亡106头价值233200元,以上共计236660元的损失应当由彭**赔偿。
彭**辩称,一、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宋**向彭**购买搭建彩钢棚相应的材料,彭**组织工人为宋**修建彩钢棚。宋**欠彭**30607元,在搭建彩钢棚后三年...(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