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混凝土**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24)陕04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混凝土**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24)陕043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复耕和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由上诉人按照每年2200元/亩继续租用王**的1.92亩承包地。事实与理由:某**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对该土地有处分权,王**只是承包人。某混凝土**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至今正常履行。某混凝土**只有与某**解除土地租赁关系后,才有义务向某**返还租赁土地。某混凝土**与王**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向王**返还案涉土地。2012年起某混凝土**连年足额支付土地租金,农户获得比较可观的收益,农户普遍反映比种地划算。合同期满后,王**还领取一年的租金。各方对续签合同已达成共识,某混凝土**继续...(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