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安达******(以下简称“安达庆安”)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安达******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1、一审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认为案涉房屋系上诉人找人为李**建设,但该事实李**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案涉房屋实际是由李**自行建设,且在李**、王**与上诉人三方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表述为上诉人同意在其辖区内居民李**将位于南岔沟东沟自建的一处占地第面积625平方米建筑面积443.39平方米的住宅出售给王**,即案涉房屋系由李**自行建设。2.一审判决判项中表述“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安达******返还原告土地转让费600,000元”,但上诉人与李**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协议》,故案涉60万性质并非土地转让费,而应是李...(本文书还有4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