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行武陵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荣*******(以下简称荣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武陵支行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荣和公司对(2017)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荣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借款已于2017年8月14日被武陵区人民法院确认到期”有误。该判决并未认定涉案贷款业已到期,反而支持了判决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本行亦未宣告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因此截止至上诉日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仍未届满,并未到期。二、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借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两年”有误。案涉合...(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