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与被告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合伙开店股份协议书。2、偿还原告投资款1837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农家乐的收入被告符**不分给我,我和他管内厨,活都是让我干他就偷懒,什么活都让我做,一叫他干活他就说他不会,忙不过来的时候也不帮忙干活,就只知道玩手机,不与我一起承担后厨的工作。2、农家乐的共同财产都是被告私自使用不告知我,不告知合伙人,还偷农家乐的烟酒。3、擅自出租农家乐的桌子给人家搞酒席,出租酒席的租金、出租场地的租金也不分钱给我,私自独吞,完全不把我当做合伙人来看待,所以让他赔付我入股钱18370元。
符**...(本文书还有1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