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225.2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10月8日的利息966.73元、罚息651.17元、复利63.48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审理中,原告明确不再主张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约定了逾期还款...(本文书还有2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