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东宁市市领导、某某、佰盛项目领导现场检查,市领导提出厂区填土方标高过高,影响园区整体效果,经某某和佰盛项目领导统一意见后决定对厂区标高重新调整。原告按重新调整后的标高于6月25日重新组织机械设备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工程量为:挖土方14021立方米,回填土方14021立方米。
2020年5月28日,应某某领导要求,原告又重新组织机械设备对南侧润乡厂区进行施工建设,工程量为:平整场地1500平方米,借土回填5000立方米,土方来源于绥阳镇西10公里飞机场。原告完成土方量共计:平整场地95674平方米,借土填筑79229立方米,挖土方23041立方米,填土方23041立方米。以上工程全部由某某代表郭某及厂区负责人监督计量认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量。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绥阳绿色食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总价,确定了原告的工程款为3745000.85元。
2020年6月17日《东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7次)会议议定,将绥阳食品加工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办单位由某某更改为某某。某某对该项目进行了招投标。
原告某某是与被告某某之间形成了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745000.85元,并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某某辩称,某某与某某没有合同...(本文书还有5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