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笙*(以下简称笙谷公司)、韩*、海原县住*******(以下简称海原县住建局)、第三人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1、被告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海原县住*******、第三人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笙*、韩**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3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海原县住*******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笙谷公司(原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海原县××县北段的工程,韩*系笙谷公司的负责人。原告从笙谷公司处分包得部分工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让人向原告支付了4.6万元工程款。2015年11月30日工程结束后,在第三人马*的主持下,原告与笙谷公司、韩*进行了结算,笙谷公司、韩*还拖欠原告工程款55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6万元,剩余50.4万元。当时笙谷公司、韩*口头承诺第二天就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韩*、笙谷公司迟迟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笙谷公司、韩*又让人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本文书还有5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