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黑河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4)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一审第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华甲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李**收到某乙公司款项1,934,000元,并非2,000,000元,一审以2,000,000元计算借款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李**共计转给某乙公司的968,000元中是否区分本金及利息,以及计算方式未予查清。黑河...(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