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无需向赵**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及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及返还租赁保证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赵**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关于机器设备搬迁款及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赵**并未举证证明有上述费用支出,且赵**应当预见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亦会产生上述费用,该部分费用属于赵**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故赵**无权要求上述费用的补偿。2.关于停产停业补偿款。该补偿项目是指因搬迁行为使得被拆迁的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陈**原本依靠兴建厂房从事出租行为获得经营收益,现因政府的拆迁行为导致丧失租金收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而对赵**而言,其并不会因政府拆迁导致无法经营,其仍可另觅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故政府拆迁给陈**造成的损失才是真实存在的,一审判决停产停业补偿款全部归赵**所有是不公平的。第三,关于临时安置补偿费。陈**认为该费用是对被拆迁人的一种过渡性补偿。陈**提交的证据补偿评估明细表中关于临时安置补偿是以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本文书还有5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