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份,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8天的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及病历各一份,在翁牛特旗医院住院1天的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及病历各一份,在翁牛特旗中蒙医院住院11天的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及病历各一份,鉴定结论一份、鉴定费收据一枚,被告财险翁旗支公司提交的判决书一份、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各一份,被告徐*提交的交通事故调解书一份、收据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一份,当事人虽对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但上列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4日12时30分,案外人付伟超驾驶车牌号为蒙gk××**的小型越野客车,沿g45大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g45大广高速公路**号公里550米时,与被告李**驾驶的车牌号为蒙dl××**的小型越野客车碰...(本文书还有2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