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杜**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易拉*********(以下简称易拉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1.解除谭**与杜**签订的《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杜**返还谭**股权转让款25000元及软件服务费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上述总金额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退还之日止);3.杜**、易拉冠公司赔偿谭**差旅费3000元、代理记账费6000元;4.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杜**、易拉冠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谭**受让随缘数码专营店的合同目的即在于经营持有“泽玥”和“奥睿科”两个品牌的店铺,但该店铺现因没有“奥睿科”品牌的授权而被商标持有方投诉,并导致店铺被处罚及关闭,致使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法应予以解除,并由杜**赔偿谭**的相应损失;2.案涉店铺现已被天猫官网关闭,并由谭**结清了保证金与剩余的软件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故谭**有权要求杜**就该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杜**辩称,1.谭**于2020年9月11日查验了店铺,并对店铺表示认可,但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了“泽玥”品牌的实际经营,并未对“奥睿科”品牌的经营达成约定。2020年11月9日,谭**明确表示其要自行添加授权品牌,现因其自身原因无法添加,与杜**无关。且“奥睿科”品牌是否授权并不影响店铺的使用,故合同不存在法定的解除事由;2.根据谭**提交的店铺投诉通知,其在接到投诉后未积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3.若如谭**所述,其签约时看重的是“奥睿科”品...(本文书还有7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