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张*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到案经过、企业工商资料、费用报销单、借据、银行卡流水、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装修合同、任职材料、疫情防控工作材料、缴款书及财物上交登记表、指认材料、证人刘*、李*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张*对此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费用报销单、证人翟...(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