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贾**、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17315.77元扣除已支付27000元,计:390315.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贾**从事彩钢搭建作业。2020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组织并安排原告前往利辛县旧城镇戴元村刘*庄被告葛**房屋施工处进行此户彩钢搭建作业,原告在施工房屋屋顶处固定螺丝施工时,打滑从房顶跌落至地面,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利辛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南区、利辛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原...(本文书还有3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