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赣州玱桦******(以下简称玱桦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第三人赣州汇丰********(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8)赣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玱桦铝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理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徐**的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根据一审判决,2012年3月29日,被上诉人徐**与上诉人赣州珍桦铝业有限公司签订...(本文书还有14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