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诉抚顺市顺******(以下简称顺城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白**因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4年10月11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顺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到庭参加了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城区政府2024年3月20日对白**作出顺政复〔2024〕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白**系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认为自己被他人假冒在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证明上签字,在抚顺市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顺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登记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此,向顺城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立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书面申请,请求撤销登记。被申请人顺城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2019年12月11日作出回复。白**对该回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先后经过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二审法院认为,白**在筹建公司时,实际出资了200万,说明其自愿出资入股该公司的事实存在。应确认其对公司注册登记事宜知悉。白**诉求确认顺城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6月11日对辽宁海韵田园休闲山庄有限公司的登记行为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具备起诉条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白**的起诉。白**于2023年6月12日向顺城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纠正错误登记再申请》,再次向该局提出纠正错误登记的请求(经查,白**提供的邮件交寄单(收据)小票复印件上收件人处未...(本文书还有6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