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绿城物业*************为与被告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诉前引调无果,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陆笑笑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城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能耗费)人民币10104.75元,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能耗费)人民币6736.5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能耗费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