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与被告钱**、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江**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在2024年2月20日的《云南法制报》第2-3版中缝人民法院公告专版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钱**、江**仍未应诉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钱**、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