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指控被告人李**、马**、李**、王*、胡**、高*、王*、瞿**、杨*、方**、刘**、李**、闫*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沪0113刑初****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胡**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