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查明事实,张**将投资款投入万某公司的理财产品而非借与孙**,双方之间未发在借贷的事实。依据上述行为不足以认定孙**向张**出具借条系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未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对张**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孙**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孙**的上诉请求成立。判决: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共计5490元,由张**负担。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2018年4月4日,孙**向张**出具借条的内容为:“今有张**在万某做理财产品投资16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4日,利...(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