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丁*、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后撤销委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丁*、何*立即支付钢筋劳务款人民币813534元,并自2023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刘*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变更为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丁*、何*系夫妻关系。原告曾*被告承接的工程提供钢筋劳务。2021年1月29日,经原告与被告丁*结算钢筋劳务费用,被告丁*确认钢筋劳务费共计2663534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