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被上诉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程序违法。本案纠纷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相关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权属后,不服一方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受理该土地争议案件,故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和张**爷爷张**一家原为同村邻居。因张**身体不好,又孤寡一人无人照顾,经过双方协商,1989年其和张**达成协议,约定其认张**为义父。2000年6月,张**立下遗嘱,约定其作为义子为张**养老送终,张**去世后将居住的...(本文书还有3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