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信阳市羊********(以下简称某某委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并赔偿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闻*、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其与某某委会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2.依法判决向其赔偿、补偿房屋被征收、被拆迁经济损失费用暂定200万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为打通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四大街,某某委会于2023年4月10日发布《羊山新区市级断头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征收部门为信阳市羊********,杨**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3年4月26日,在前期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杨**与某某委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杨**各类房屋建筑面积382.23平方米及附属物,原告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偿房屋补偿费、附属物、搬迁费...(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