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黄**、宁夏悦某****(以下简称悦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悦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支付原告工程款111990元,违约金635元(以111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2月2日起计算60天,违约金主张至欠款付清之日);2.被告悦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悦某公司将银川市康乐家具商场**楼悦尚建筑装饰公司装修工程转包给被告黄**,被告黄**与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签订装修电气劳务合同,约定被告黄**将上述工程中电气照明项*转包给原告施工,并对工期,价款等...(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