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纺**********与被告绍兴市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的责任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作品名称:《大嘴猴(julius)》(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的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总计5万元。事实与理由: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本文书还有1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