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麦********(以下简称麦思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樱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被告麦思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麦思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樱花”字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标识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热水器产品;2.判令麦思达公司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3.判令麦思达公司赔偿樱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事实和理由:樱花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卫厨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认定樱花公司生产的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效期限三年,多个生效裁判文书个案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樱花公司持有的第11类第******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本文书还有4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