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辩称,涉案的工程确实是由某甲公司实际施工完成,但不在该工程的epc(总承包合同)合同内,工程按签证单的出具年份均已当年完工并交付使用,不需要补签合同。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讷河市拉哈工业小镇工业园区净水厂及地表水取水建设项目(epc),工程地点在讷河市拉哈生物技术与化学制药产业园区,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工程竣工时间(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以实际工程竣工日期为准)该合同第82页7.1发包人的义务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条款约定: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本工程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应为完成三通一平后的场地,若施工前不满足三通一平,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三通一平全部或者部分工作内容,其费用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实施内容,按专用条款14.***.9中1.工程建安费下b新增工程及设计变更结算原则执行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本文书还有3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