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原发建设******(以下简称原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发公司的赵*经理、原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洪海与刘**约定自2015年9月30日起成为原发公司的员工,从事经营部工作,年薪不少于10万元,每工作满一年每月增加100元工龄工资,另加奖金,并约定每个周*初先一次性预付10万元工资中的4万元工资部分,10万元工资中的剩余工资部分每月支付5000元,如果刘**有中标工程项目期间在原来工资基础上另外每月再增加3000元,刘**有市政建造师注册资格起每年的工资在原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增加2万元。上述事实有新证据《工资标准》予以证明。后原发公司安排刘**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大学草原...(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