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某地产开*****(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合同款324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4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浏阳河国际文化科创基地项目展示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原告合同编号:a*******),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装2台电梯,合同总价为64900元。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64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将2台电梯安装完毕。根据合同第六条6.2款的约定,在乙方进场安装后7...(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