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以下简称a**)与被告冯**、b**(以下简称b**)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冯**、被告b**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被告b**协助原告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2、被告冯**、被告b**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50000元。3、被告冯**、被告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撤回诉请1,并放弃针对被告b**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a...(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