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凡**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7,402.74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5.本案的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6.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日,被告因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代被告偿还其博乐市达勒特镇银行贷款222,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根据协议第二款约定原告偿还贷款数额222,000元,连*被告此前未还的18,000元,被告在协议签订之日共计借款240,000元,协议...(本文书还有3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