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股份有***因与被上诉人某洁具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股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某洁具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股份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22)豫1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某洁具经**赔偿某股份有***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涉案产品生产者身份的侵权情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本文书还有4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