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与被告秦*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秦*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告穆*与被告秦*岛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房款434,683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3月19日起按434,6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9,561.5元(违约金以434,683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3月18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止合计225天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抚宁区金山大街楼房出卖给原告。建筑面积预测63.64平方米。2019年3月20日被告交纳房款合计434,683元,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违反该合同第11条...(本文书还有4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