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琼海嘉博********(以下简称嘉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居万***********(以下简称居万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居万安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居万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嘉博公司与居万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也不存在商品房委托居间代销合同关系,居万安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嘉博公司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既然居万安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居间合同,那么其主张的居间服务费支付标准及结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没有任何依据。综上,居万安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改判嘉博公司的上诉请求。
居万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嘉博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本文书还有3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