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汪*、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汪*、汪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44210.76元、护理费178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3902
元、误工费19793.1元、伤残赔偿金:7711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374.7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99059.75元,依法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9466.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6日8时30分许,原告汪**无证驾驶超标的抚州临时2821x两轮电动车由临川区罗*镇往东临新区湖南乡方向(由北往南),沿东临新区湖南乡加溪...(本文书还有3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