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郭*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建*************(以下简称某温泉分公司)、被告新疆某建*******(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31日、202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反诉原告)某温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疆某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0,000元;2.判令被告新疆某建*************支付原告利息共计34,239.33元(580,000元×(3.45%÷12个月)×616天)(2022年5月19日至2024年1月25日);以上两项共计614,239.33元;3.判令被告新疆某建*************自2024年1月26日起以580,000元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4.判令二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温泉县煤改电配电房工程进行施工,2022年5月19日,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0,000元,被告新疆某建*************盖章确认。现该欠款已拖欠多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温泉分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5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