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金乡县xx局110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收据、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苏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济宁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酒精)字[2022]2876号检验报告、金乡县xx局刑...(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