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深圳市某****)、耿**与被上诉人江苏某生*****(以下简称江苏某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某****法定代表人耿**、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某****、耿**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江苏某生*****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江苏某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已提供义乌市某宠物用品厂猫砂铲购买订单交易信息,证明上诉人是在1688平台通过从义乌市某宠物用品厂采购并对外销售,...(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