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使用案涉车辆期间因交通违章被处以罚款,但未按期缴纳,后滴车易达公司代为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合计73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盛**向滴车易达公司支付保证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案件,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滴车易达公司与盛**签订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联合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盛**自2020年6月1日始经常性在线时长不达标,业已违约,滴车易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其要求盛**退车,盛**对此表示同意,且自7月1日始未再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故确认双方签订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联合经营协议》于2020年7月1日解除。因盛**违约,造成滴车易达公司在此期间收...(本文书还有1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