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龙**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东篱********(以下简称东篱公司)、二审上诉人海南金海*******(以下简称金海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依据《滨海国际项目2701地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公司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签订时间的先后,认定龙**提前参与金海晟公司与东篱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进行的缔约磋商,进而认定龙**与东篱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以及《公司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为挂靠合同,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9)最高法民申729号民事裁定认定,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本文书还有4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