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伟*********(以下简称伟明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以下简称丰源公司)、董**、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源公司支付货款1161150.07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董**、杨**对上述第一项中丰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他公司自2010年起为丰源公司加工布匹,截至2020年11月,丰源公司尚结欠他公司货款1184394元未予支付。此外,董**、杨**于1992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丰源公司于2003年6月5日登记设立,股东系董**、杨**。他公司认为董**...(本文书还有3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