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霍**********(以下简称霍邱xx公司)、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4)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由霍邱xx公司、沈**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果不当。一、其承租案涉门面房做生意至今已有20余年,一家人的生活全靠承租案涉门面房做生意为继。霍邱xx公司突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令其措手不及,难以接受。二、其在案涉房屋存有大量货物尚待销售,即使另租房屋转移货物亦待时日。三、其从无拖欠租金行为,更无拖欠租金故意,...(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