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郑*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是否拖欠租金等,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郑*从未租赁过常*坐落在太原市双塔东街双塔购物广场**层的房屋。2.二审判决认为,常*与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缺乏常*出租涉案房屋的纳税证据,缺乏因出租涉案房屋办领的《房屋租赁证》,缺乏在签约时及租赁期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缺乏合...(本文书还有2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