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农业”)、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某某农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静*、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农业承包了某某公司位于下营镇梨木台景区的绿化工程,静*系某某农业员工。2022年6月7日至7月15日,原告在梨木台景区内栽植牡丹花等劳务活动,每天工资150元,原告共计工作30天,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4500元,有静*在原告记工单签字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某农业辩称,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我司确实在梨木台有绿化工程,但从公司账目来看没有原告出...(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