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湖南某森******(资兴市某林场)(以下简称某管理处)、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19450.94元、误工费324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交通费1000元、后期治疗费16800元、鉴定费2300元、伤残赔偿金9460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损失155652.94(203252.94-4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8日,被告某管理处与被告黄**签订“资兴市某林场生产(择伐)承包安全生产合同”,将其洛山工区芒古垅山场2022年度1、2小班杉木林地内择伐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包给黄**承包。黄**承包该山场择伐作业后,即招收包括原告在内的农民工进山采伐木材,约定原告的日工资为180元。2022年11月13日17时许,原告在该山场采伐木材时不慎砸伤腰背部及左踝,当晚,原告被送往宜章县中医职业中专学校附属医院骨科住院治疗32天,2022年12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内踝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2...(本文书还有5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