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赵**、第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衙门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衙门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就2017年1月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中涉及土地的地上物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2.被告支付给原告59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被告承包了马坡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1.16亩,位于衙门村西三根杆,用于种植养殖使用被告承包后,修建了房屋2017年1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衙门村委会、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被告将房屋等地上物卖给原告,价格为59万元村委会将上述1.16亩土地给原告承包,承包价为每亩每年1500元,合同终止日期为204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费用,开始使用场地,修建了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进行了装修2020年1月,马坡镇人民政府认为上述房屋(663.7平方...(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