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案中,原告所属人人家超市在被告平安财险芮城支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顾客薛*杰在人人家超市内购物不慎摔倒受伤,造成损失,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赔偿数额在合同约定限额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被告辩称顾客薛*杰也付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诉讼费、鉴定费系因被告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所产...(本文书还有4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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