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恰里哈尔***、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伊宁市正*******(以下简称正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恰里哈尔***,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正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伤残赔偿金69,328元。事实和理由:其首次鉴定并非单方委托,而是交警部门为其联系的新疆卓鼎(双*)司法鉴定所,并作出的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平安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是其受伤近十个月,该鉴定结论缺乏公平、公正。作为重新鉴定机构的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未派员对鉴定意见做解释说明,也未接受其询问。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地点在其家中,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出现在现场,未回避。同时其为下肢残疾,鉴定时监护人未在场,因此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恰里...(本文书还有4507字未显示)